



贸易政策
一、外贸基本情况
韩国实行政府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以“贸易立国”,利用国际市场的有利条件,克服国内资源贫乏、市场狭小的不利因素,实现了经济腾飞,跻身新兴工业国行列。
据韩国贸易协会统计,2005年1-11月,韩国外贸进出口总额4958.21亿美元,同比增长12.2% ;其中出口2589亿美元,同比增长16.4% ;进口2369.21亿美元 ,同比增长16.4% 。2004年,韩国贸易规模居世界第十二位,出口和进口分别居第十二位和第十三位
近年韩国主要出口商品为电气电子产品(半导体、家用电子产品、电脑及周边设备、手机 )、汽车、船舶、 石化产品、 一般机械、 钢材、纺织品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半导体等电子零部件、原油、农林水产品、电气电子产品、机器设备、钢铁、石化产品等。韩国的存储半导体芯片(DRAM)、超薄膜液晶显示器(TFT-LCD)、平板玻璃、微波炉、CDMA移动电话机、光盘驱动器、电脑显示器、电子血压计等在世界市场所占份额排名前列。韩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欧盟、中国、东南亚、台湾等。
韩国的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为8%。
二、外贸管理体制
《对外贸易法》是韩国政府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与《外汇交易法》、 《关税法》、《有关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的法》和为保护、扶植特定贸易的各项“振兴法”、与贸易有关的个别行政法规等构成了韩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根据韩国《政府组织法》,产业资源部负责总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外交通商部的通商交涉本部负责对外通商交涉;农林部、海洋水产部、文化观光部、建设交通部、情报通信部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涉及其主管领域的具体商品的贸易政策;产业资源部下属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因外国商品进口所造成损害产业的救济。韩国除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对部分农产品(60余种)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外,一般商品均可自由进出口。韩国政府承诺逐渐解除对商品进口的限制,至2004年解除对最后一项商品--大米的进口限制后,实行完全贸易自由化。
韩国外贸行业1986年起先后实行过许可制、登记制、申报制。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2000年1月1日起,外贸行业完全自由化,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只是为了便于通关和海关统计,鼓励性实施“贸易业固有编号制度”, 即鼓励从事外贸的企业到韩国贸易协会申领一个与企业对应的固定编号,在通关时填写。
但药品、农药、有害化学物质、石油、香烟、人参、指定农水产品和外国期刊电影等特殊商品进出口的经营需依照相关法律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
三、进出口商品管理
韩国原则上商品可自由进口,但为了履行有关国际规定,需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限制时,即在最小的程度内进行限制。产业资源部通过发布“进出口公告”、“综合公告”、“战略物资进出口公告”等形式,确定限制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或交易地区,以及许可的申请程序等。 这类公告在产业资源部的网页上均可查询。
进出口公告,为不定期发布,在未发布新的公告前,旧的公告始终有效。公告主要规定限制进口的商品种类和数量,公告中未列入限制类名单的商品原则上均可自由进出口。
综合公告是指产业资源部对在《对外贸易法》规定之外、韩国有关部门制定的53个特别法中有关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进行综合后发布的公告。综合公告主要依据关贸总协定(GATT)的有关规定限制进出口商品的进口条件(标准、规格等)和程序,其限制对象主要是危害人类生命及健康安全、污染环境或有违国际公约的商品。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实行令,目前实施出口审批管理的商品有以下几类:纺织品协定有关的商品;自律限制商品;政府间协定规定的商品;资源保护类商品。目前没有实施进口审批管理的商品。进出口公告在列明需要“承认”(类似于“申领制”,即企业据以往的实绩和需要,到有关主管部门去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的同时,也列名主管部门(主要由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团体负责人负责),从事外贸者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此外,鉴于农水产品的特殊性,韩国对进口农产品、出口农产品、进口后加工 的农产品实行特别的检验制度,对部份水产品要求在指定机构接受检验。农林部根 据《进出口农产品检验特别法》,委托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农水产品流通公社对农产品实行检验。水产品的检验由国立水产品检验所统一进行。
四、对特定贸易方式的管理
韩国实行贸易自由化,但产业资源部对下列贸易方式进行特别管理:
(1) 可能逃避进出口限制或妨碍实行产业保护政策的交易
(2) 物品的移动全部在海外发生,而结算在国内进行但有可能发生资金回收困难的交易
(3) 不发生资金结算只有物品移动的交易
根据以上规定,寄售贸易、租赁贸易、转口贸易、委托加工贸易、记帐贸易(包括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中介贸易和无单据出口(no draft export)等都需获得产业资源部的批准才能进行。
五、对战略物资进出口的特别管理
韩国政府对一些关系国际和平和国家安全的商品(简称“战略物资)实行出口审批制、进口许可制等特别的管理办法。产业资源部就战略物资的商品名称、规格、出口限制地区、获得出口审批或进口许可的程序等作出规定并予以公告。产业资源部下属战略物资进出口统制委员会负责对各项限制措施的审议。
六、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的维持
根据GATT和WTO有关协定,以及韩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当外国商品正常或非正常大量进口导致国内相关产业受损时,韩国政府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实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相关产业进行救济;或国内产业要求,通过在正常关税的基础上加征极高调节关税限制部分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或在正常关税基础上实行弹性下调关税,以鼓励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性商品进口,减少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平抑物价。
《对外贸易法》对国内贸易业者从事侵犯商标权、知识产权、侵害他人利益、违反原产地规则等不公平贸易行为规定了限制和惩罚措施。
当贸易伙伴国发生战争、灾难或对韩国采取歧视,违反国际公约关于维护世界和平、保护动植物生态环境等规定的行为时,韩国政府可对与该国的进出口贸易采取特别限制措施。
韩国政府通过各进出口组合对贸易业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
此外,韩国政府依据WTO“纺织及服装协定”(MAF),对纺织品贸易进行管理。
二、关税的减免
韩国政府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部份商品减免应徵收的关税:
(1)驻韩国的外国外交机构的公用品和外交官及其家属使用的自用品享受税。
(2)在政府指定工厂内,依据航空宇宙产业开发促进法办理了航空器制造或修理申报的人,为制造或修理航空器而需要进口的零配件和原材料可减免30%的关税。
(3)对尖端技术产业或国防产业所需的机械设备类和基础设备的进口减免30%的关税。
(4)制造、加工、修理或检测国防产业产品所需进口之零配件、原材料可享受70%的关税减免。
(5)学术研究用品、教育用品、实验用品等可享受50-90%的关税减免。
(6)宗教用品、慈善用品、国际机构为国际和平服务活动或国际友谊活动捐赠的物品、家族计划用品、残疾人用品、运动比赛用品等特定物品可享受20-100%的关税减免。
(7)处理、防止、排除环境污染物质使用的机械、器具、设备,处理废弃物使用的机械、器具,预防产业灾害或职业病使用的机械、器具,用于应用电子技术或情报处理技术的自动化机械、器具中,凡是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进口申报的可享受40%的关税减免。
(8)进出口物品的包装用品,旅客携带入境或通过其它办法带入境但将来还要带出境的随身用品,举办博览会、展示会和国际会议等类似活动所需要的物品,这些物品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带出韩国,可享受免税。
(9)从外国租用工程机械或修理、加工用机械时,在国内的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为4年。这类物品在使用完重新运出境时可享受30--85%的关税减免。
(10)赠给韩国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用物品,政府进口的军需品,来韩国访问的外国元首及其家属、随从人员的物品,旅游者携带品,广告用品,样品,赠送给韩国居民的小额物品等可享受免税。
(11)为执行政府间协议,外国合同者根据协议内容进口的业务用品,外国派来的顾问官和技术专家团直接使用的物品可享受免税。
(12)对在批准进口前发生变质或受到损伤的物品,给予部份减税。
(13)为进行加工和修理,出口后再进口的物品可享受免税。但经加工修理的部份除外。
三、关税退税制度
关税退税制度是指对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物品,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全部或部份退税的制度。韩国规定可获得退税的情况共有3种,即(1)因误缴超过规定部份的关税额(2)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3)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原材料所缴纳进口关税的退税。
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是指已办理进口手续的物品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如果在一年以内出口,或者当该物品不能出口,需要销毁或废弃时(但应在一年以内运回保税区,征得海关同意后销毁或废弃)可享受退税。
但一般所说的退税是指对进口用于出口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退税,这部份退税占关税退税的绝大部份,是韩国政府扶持出口的一项关税措施,依据《关于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等退还的特例法》办理。
韩国法律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进口物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进口,即一是在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时已缴纳了关税;二是以一揽子方式缴纳进口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时,该原材料必须在进口后2年以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
(2)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出口,即一般有偿出口或无偿出口(博览会、展示会用品,海外工程用设备,替代物品的出口,样品等)。
(3)必须在办理出口申报以后的2年以内提出退税申请
此外,为减轻出口企业的关税负担、推动出口,韩国政府允许某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可以不立即缴纳关税,而是按时间段(一般为一个季度)对其应纳关税和应退关税作相互抵消处理,然后只征收或退还其差额部份。可享受该制度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最近2年有进出口实绩(含综合贸易商社)(2)未曾拖延缴纳关税(3)没有违反过关税法(4)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企业,或上市法人或成立10年以上的制造企业(5)最近3年每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6)最近3年每年退税额超过1000万韩元。
四、保税制度
韩国的保税制度分为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保税区是指把保税商品搬人、储存、加工、施工、展示或销售的区域。保税运输是指在国内运输保税商品。因此,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又被分别称为“静态保税制度”和“动态保税制度”。
除保税区制度以外,韩国还有与此类似的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和出口自由区等自由区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保税区内会受到海关的严格控制,运往区内的物品种类也受到限制。自由区原则上不受《关税法》的管辖,海关仅对物品的进出进行监管。
五、韩国实行弹性关税情况
在韩国实行的弹性关税中,反倾销税、调节关税和物价平衡关税所占比重最大。
韩国自1987年实行反倾销制度以来,共对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18种商品曾经或正在征收反倾销关税,其中正在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原产自中国的商品包括精制磷酸、纯硷、氯化胆硷、电动剃须刀、一次性打火机、电熨斗、硅锰、硷电池等。此外,韩国政府每一年决定一次征收调节关税的商品目录和税率,每半年决定一次适用物价平衡关税的商品目录和优惠税率。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韩国对表一所列23种商品征收调节关税,这些商品绝大部份主要自中国进口。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韩国对表二所列66种商品适用平衡物价的优惠税率。
目前,韩国外汇政策的基本情况是(注:下文中的居住者是指居住场所在韩国境内的自然人和主事务所在大韩民国境内的法人。非居住者是指居住者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非居住者在大韩民国境内的支店、派出单位及其它事务所,不管有无法定代理权,均可视为居住者):
一、经营权的取得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个人或企业开设外汇兑换所实行登记制。
二、外汇市场安全机制 根据《外汇交易法》的规定,当发生资本急剧流入或流出、外汇市场条件明显恶化的情况时,政府可以暂停对外支付,或实行资本交易许可制、可变资本预置制、外汇集中制等非常措施。
三、在外汇交易自由化前提下,韩国的主要外汇管理措施
(一)对外债权回收义务 企业单项对外债权超过5万美元时,必须在1年内收回国内。上述对外债权既包括未收出口货款,也包括因资本交易和对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债权。开户银行经确认,可以延长有关债权的回收期限,或免除回收义务。如果有关债权被转换为其它合法的资本交易,则该债权无需在指定期限内回收。
(二)银行涉及外汇的业务
1、外汇的买卖 银行对国内居住者以保有为目的购买外汇无额度限制,但如单笔买卖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对没有出售外汇实绩的非居住者,售汇不能超过1万美元,如超过该额度,需向韩国银行申报(韩国的中央银行,下同)。
2、对非居住者的贷款 银行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贷款超过10亿韩元时,必须取得韩国银行的批准。
(三)外汇业务的范围 除传统的外汇交易形式外,保险公司与国内居住者以外汇结算的保险业务、与非居住者之间的保险业务,以及以外汇结算的设备租赁等都属于外汇业务。
(四)国内居住者在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 韩国政府对国内居住者在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没有额度限制,但对各种支付方式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1、赠与性汇款: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每年该项汇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向国税厅通报;单笔汇款超过5万美元时,需取得韩国银行的事前确认。
2、一般海外旅游:旅游者携带超过1万美元出境时,需向海关申报,海关则向国税厅通报;携带超过5万美元出境时,需事前向韩国银行申报;旅游者欲携带出境的外汇,如果持有实际需要的证明,则可以不向韩国银行申报,直接汇出境外。
3、海外居住及海外留学生:支付需通过指定银行进行;每年超过10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单笔支付超过10万美元时,需取得韩国银行的事前确认。
4、海外移民: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汇款累计超过10万美元时,其资金出处必须经税务局确认。
5、海外侨胞将出售国内房地产所得资金汇往国外:汇款需通过指定银行;出售房地产所得资金需经税务局确认。
6、在海外使用信用卡:每年使用额超过2万美元时,需向国税厅通报,并向韩国银行报告(供统计用)。
(五)支付手段的进出境 韩国政府对外汇进出境没有额度限制。但普通海外旅游经费超过1万美元时,需向海关申报。旅客携带超过5万美元出境,需向韩国银行申报,经韩国银行等确认的外汇,出境时无需再向海关申报。接受申报的有关机构需将申报内容通报国税厅。
(六)国内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支付 国内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单笔支付,可以以多边循环继承的方式(债权和债务的循环继承)进行。
(七)存款、信托
1、非居住者及居住者的国内存、取款 非居住者在韩国内存款无额度和期限限制;居住者开设外汇帐户,存、取款无额度限制,但取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2、非居住者及居住者的国内信托 非居住者在韩国内开设韩币及外汇信托帐户无限制;居住者开设外汇信托帐户无限制,但外汇取款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3、居住者在国外存款及国外信托 居住者在国外存款,需向指定银行申报,并通过指定银行向国外银行汇款,单笔款项超过5万美元时,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机构投资者、进出口贸易企业、海外建筑企业、航空和船舶等外运企业、远洋企业除外);每年国外存款累计超过1万美元时,需通报国税厅。 法人在国外存款或存款余额超过50万美元(不包括机构投资者,因机构投资者需就其资产运行情况作单独报告),个人在国外存款或存款余额超过10万美元时,每年需通过指定银行向韩国银行报告其在国外银行的存款余额情况。 居住者在国外开设信托帐户,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其余额情况,每年需向韩国银行报告一次(程序同海外存款)。
(八)贷款和借款
1、居住者从国外借款 企业从国外长期借款,需向指定银行申报,但借款额超过3,000万美元时,需向财政经济部申报;企业从国外短期借款,财务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需报财政经济部批准,其它企业程序同长期借款。 个人或非赢利法人从国外借款,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如有关借款是以他人的保证或担保为条件的,则该借款需经韩国银行批准。
2、居住者向非居住者的贷款 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贷款,除以下情况只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并在规定额度内进行外,其余情况需经韩国银行批准。只需向韩国银行申报的情况分别是:
在有关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对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贷款;以及10亿韩元以内的韩币贷款;
向综合商社提供1,000万美元以内的外汇贷款;
向法人提供30万美元以内的外汇贷款。
(九)债务的担保
1、居住者之间的债务担保合同 居住者为另一居住者(债权人)与非居住者(债务人)之间以外币结算的债务提供担保,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2、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的债务担保合同 30大企业集团所属系列企业向非居住者短期借款,居住者为此与非居住者签定担保合同,以为该系列企业提供债务担保,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居住者为非居住者之间的借贷提供债务担保,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十)对外支付手段的买卖 居住者之间、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买卖对外支付手段时,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居住者之间买卖额不超过1,000美元时,可不申报。
(十一)证券的取得
1、居住者从非居住者处取得证券 一般投资者购买金融监督院指定的外汇证券,需委托证券公司操作。 居住者设立境外基金、创业投资公司等进行间接对外投资,需向韩国银行申报;但居住者购买非居住者发行的1年期以内韩币证券,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2、非居住者从居住者处取得证券 非居住者从居住者处取得证券,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十二)不动产交易
1、居住者购买国外不动产
居住者购买国外不动产,需向韩国银行申报,其中非赢利法人在国外购买不动产的用途限于在国外设立学校、医院或教会。
2、非居住者在韩国内购买不动产 非居住者在韩国内购买不动产,需向韩国银行申报。
(十三)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证券借贷 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韩币证券借贷,价值超过10亿韩元时,需报韩国银行批准。
(十四)国内企业的海外支社 韩国内企业设立海外支社,或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无限制,但需向指定银行或韩国银行申报。